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河北省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的通知》(冀教研〔2015〕2号)精神,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加强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增强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从2015年起,启动在读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资助项目”)。
第二条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分为省、校两级。省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主要用于博士研究生,校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主要用于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为规范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保证项目良好运转,特制定《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筛选、宁缺毋滥,注重资助项目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由河北省教育厅、学校双重管理。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省、校两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创新资助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核、评审、监督、中期检查及结题等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省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经费,由河北省教育厅下拨;校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经费,由学校根据评选年份需要单独划拨。
第八条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可以接受社会资助,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
第四章 申报、评审、推荐和立项
第九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流程、项目数量、资助标准,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上级政策和学校具体情况确定,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我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二)申请者应基本完成研究生基础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每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一条选题要求
(一)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一般应与学位论文选题具有相关性,但不做硬性规定;
(三)研究目标明确具体,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
(四)研究内容应具有明显的创新点;
(五)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
(六)预期研究成果明确,切合实际;
(七)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第十二条资助标准
省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执行河北省教育厅资助标准;校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由学校参照省级资助标准,考虑本校培养条件,核定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申报、评审、推荐程序
(一)申报者按照当年政策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交所在学院。学院组织初评,择优推荐校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
(二)研究生院负责对学院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学校评审工作,学校评审会,评定校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立项资助
(一)评定为校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资助;
(二)推荐申报省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经河北省教育厅评审通过者,予立项资助。
第五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五条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研究工作,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的整体研究工作进度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原则上在项目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项目如因以下情况不能继续进行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后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项目提前中止。
(一)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负责该项目研究的;
(二)项目研究期间,因技术问题难以攻克或因某种特殊的非技术问题导致项目的研究不能继续下去的。
第十八条凡需办理提前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中止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项目提前中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中止报告经批准后即可办理项目中止手续,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研究周期、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项目研究期过半时,需接受学校的中期检查,按照研究生院统一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院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休学、退学、长期出国、转学、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院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中期检查时,发现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或擅自中止研究项目的,将令其退回已使用的资助费用;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其它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结题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一般每年安排一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办理结题手续,提交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所购置的设备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四条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公开发表的论文。
第二十五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结题的,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延期结题,最迟不超过项目负责人毕业之前学校统一安排的结题时间。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申请、立项、验收等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文献和研究数据,违反学术道德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项目的立项,同时根据《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校两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经费,均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分段划拨使用。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可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研究中产生的资料费;
(二)项目调研、参加相关会议和比赛产生的差旅和会务费;
(三)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小额度实验材料费用;
(四)学术论文发表的审稿费、版面费等。
第三十条项目经费开支不包含的经费:
(一)网络、通讯费用;
(二)燃油、车辆保险、养路、维修等与车辆相关的费用;
(三)餐饮费用;
(四)娱乐方面等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应做好立项项目的支持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将根据各学院项目结题质量、按时完成情况等,适度调整下一年度该学院申报名额。
第七章 项目成果归属
第三十二条凡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省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归河北省教育厅、学校和项目研究者本人共同所有;校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归学校和项目研究者本人共同所有。
第三十三条鼓励项目成果(含研究期间成果)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发表时作者所在单位信息中须体现“河北师范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字样,省、校两级项目须分别注明“本课题为河北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本课题为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现行的硕士研究生科研基金管理项目同年停止申报。
第三十六条已按照《河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立项的项目,继续运行。待该批项目结题工作完成后,该《办法》随即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遇有与上级文件冲突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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